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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诉讼的终结

  王保林

  一件交通事故纠纷案,经历8年5个机关10个法律程序,最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2005年9月26日18时30分,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八级伤残。10月17日,交警大队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原告认为,认定书漏掉被告未施救未报警的违法事实等,向交警大队和上级交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认定书,进行重新认定。2006年5月25日,上级交管部门以原认定存在个别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作出撤销原认定书的决定,要求交警大队重新认定。2006年9月28日,交警大队作出重新认定:双方仍是“同等责任”。

  原告不服,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负70%的责任,给予原告赔偿共计17万多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被告负70%的责任,原、被告均未上诉。然而,2008年10月,被告向检察机关申诉,然后是检察机关向中院提出抗诉,中院指令基层法院再审,基层法院经再审维持原认定书的“同等责任”,原告对此不服提出上诉,接着是中院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基层法院再审,原告上诉,中院再次立案。经中院两次开庭,最终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并于当日一次性执行完毕。

  调解过程中,中院合议庭审判长杨景彬耐心调解,最终案结事了。首先,杨法官审清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即能否认定双方事故责任为三七开,审清原告八级伤残导致终身不愈的惨痛底,审清双方经济底,审清心理底,知道双方在诉讼道路上奔波,都已疲惫不堪,都不愿意再背负着官司过年。在此基础上,杨景彬庭上庭下多次言明认定双方事故责任为三七开,使被告丢掉同等责任的幻想,同时庭上同台调解与庭下分别交谈调解相结合。被告代理律师在中院指导下首次看到原告的悲惨现状后有了同情心。

  经历了42天,调解工作由开始的艰难到后期的顺利,最终得以调解结案。双方签字并一次性付款后,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双手合十伸向原告之妻说:“我代表被告向原告表示道歉,对不起!”随后,双方在杨法官带着微笑的目送中走出中院。

  后记:本案能调解结案的最有力武器是什么?法官在本案调解中的最锐利武器是法律至上,不让法律“缩水”“受委屈”。这是执法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应“严肃执法,违法必究”的本质要求。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交警大队依法治作,对损害赔偿的争议可请交管部门调解,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诉法关于“调解”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坚持“自愿”、“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其意在本案调解中,对于事实清楚的责任认定比例是不能随意调解的,必须由法院依法认定后,再依据责任认定比例和其他实际,可酌情、适度下调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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