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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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把事了

  岩颂 舒贤

  今年10月的一天,开着三轮车的陈某与开着小轿车的张某撞在一起,不但车都撞坏了,而且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和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后经多次协商,和陈某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而张某的汽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石家庄支公司却一直没有出面和陈某的家人谈赔偿的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的家人于今年11月12日将某保险公司告到广宗县人民法院。

  在广宗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向陈某的家人详细介绍了诉前调解和诉讼程序的不同特点。因诉前调解具有调解时间短(最多20个工作日)、成本低(不收诉讼费)、机制灵活(可邀请或委托法院外组织和个人调解)等优势,于是陈某的家人选择了诉前调解程序。经审查,案件分给法官周金虎。

  周金虎认真阅读起诉状,并和陈某的家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在精神上给予对方安慰。看到陈某家人的痛苦模样,周金虎暗下决心,一定要将这件事尽快解决,好让陈某的家人早日从伤心事中解脱出来。陈某的家人不知道某保险公司的电话。后来,周金虎经多方打听,才打听到某保险公司邢台支公司的电话,又从邢台支公司问到张某投保的石家庄支公司电话。经联系,石家庄支公司工作人员说,他们无权代表保险公司。这事必须找河北分公司。

  好不容易联系到河北分公司,对方一听说是诉前调解,就打断法官说:“我们只接受正式立案的诉讼案件,不接受诉前调解”,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周金虎并没有因此灰心,也没有把这件事告诉陈某的家人,以免引起其情绪波动。

  接下来的几天里,周金虎每天同某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联系,一方面向他们讲解诉前调解的优势,另一方面以情动人,向他们诉说陈某家人现在的境遇和精神状态。同时,周金虎还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分析接受诉前调解的好处:不但不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且还会节约公司的宝贵时间。经多次做工作,河北分公司终于同意派代表来法院接受诉前调解。

  11月26日,某保险公司代表来到广宗法院。由于之前做了大量工作,经周金虎主持,保险公司很快就与陈某家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的家人11万元。

  这起交通事故案件,通过诉前调解程序仅用半个月就得到圆满解决。周金虎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追求化解矛盾的法律真义

  刘增舰

  张某与陈某相撞致陈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两人责任相当。张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积极履行赔偿任务,而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却在跟陈某的家人“推诿扯皮”。法官周金虎接到案件,了解了事情的经过,通过诉前调解使保险公司与陈某的家人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我们说,周金虎的诉前调解是他在追求化解矛盾的法律真义。

  法律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但法律同样也并非铁板一块,具体到每个个案,更是千差万别。假如,完全把法律当作生硬的“公式”来套,恐怕会偏离法律的本意与原旨。

  宽严相济是法律精神的题中之意。法律其实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化解矛盾、给予受害人及时的救助、到位的补偿。然而,有时,当事人的诉求恰恰和司法程序存在矛盾和冲突。这边受害者急需救助和补偿,那边却要履行一些司法程序,即便是赢了官司,可补偿和救助却姗姗来迟,虽不能说无济于事,至少也要打上折扣。相形之下,诉前调解无疑有着时间和成本方面的多重优势,假如能够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获取赔偿,未尝不是一种高效的双赢。

  诉前调解看似游离于司法程序之外,但对司法调解功能的善用,不仅有助于法律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游刃有余,还更有望让法律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益。正所谓“杀鸡焉用牛刀”,而牛刀杀鸡其实连顺手都未必谈得上。诉前调解的普及与推广,让化解矛盾有了“牛刀”之外的选择,无疑值得期待。

  值得提及的是,本文没有指责某保险公司的意思,他们的举动之所以有“推诿扯皮”之嫌,多是因为公司对诉前调解的不理解,致使公司内部的规定与诉前调解有冲突而不兼容。这难免让法官费些口舌。可喜的是,法官的口舌没有白费,最终某公司接受了诉前调解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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