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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群众能够畅通有序地表达诉求,2014年6月6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治办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通知》明确,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自觉地出庭应诉,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通过直接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努力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主要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出庭应诉。对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本机关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等九种情况,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