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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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阳光作业”
  2014年伊始,衡水中院法官在办理深州监狱假释案件过程中,首次在狱内使用标准化法庭开庭审理案件。

  2014年7月25日,省法院在衡水召开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会议,推广和深化衡水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经验。省法院要求自8月1日起,全省法院全部建成“狱内数字化法庭”并投入使用,七类减刑案件和全部假释案件通过数字化法庭开庭审理。

  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省法院建立的司法公开平台上进行裁前网上公示,同时在狱内公示。在开庭审理七类减刑案件和全部假释案件时,监管干警和同监罪犯应以个人身份出庭作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不仅要对刑罚执行机关举证事实的真实性发表意见,还应发表是否同意减刑、假释的明确意见。对于假释案件,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代表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的代表应该参与庭审,就其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接受询问和质证。罪犯应有权得知自己或同监罪犯的减刑、假释的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反映。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凡是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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