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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档案]
贾玉山,1965年出生, 1988年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毕业到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研究室副主任、公诉处副处长、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2010年被省检察院荣记二等功一次,2011年被评为“河北省模范检察官”和“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2014年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官”。
贾玉山从参加工作的第一天起,就十分注重搜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仔细研究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起草背景及含义,仔细斟酌典型案例的证据标准和裁判要旨。26年来,除加班外,他几乎把所有的星期天都用在整理这些资料上,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法规库、司法解释库及典型案例库。
贾玉山曾向基层检察院承诺:“凡在办案中遇到疑难问题需要帮助解答的,不管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随时都可以给我打电话,而且保证有求必应、有问必答。”
2009年3月,石家庄市某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票据诈骗案时遇到了难题。2007年10月,刘某给了刘某某3万元好处费,刘某某则返给刘某一张3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没有直接交给刘某,而是让丁某转给刘某。丁某伙同路某仿造背书公章,给了某集团公司出纳吴某,并从吴某所在的集团公司贴现,套取现金307万元。对于是谁伪造的这张假汇票,刘某某拒不交代。经两次退补仍查不清假汇票的来源,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上述嫌疑人构成票据诈骗罪?某县检察院意见不一。为此,该案承办人向贾玉山咨询。贾玉山认真分析了案卷中的证据,认为虽然该案假银行承兑汇票来源不明,但上述嫌疑人在无真实交易且未给付对价的前提下取得了这张银行承兑汇票,还利用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并占有了贴现款,作案事实存在,认定4名嫌疑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起诉,最终4名嫌疑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贾玉山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有极强的责任心,还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和证据,忠实地履行着法律监督职责。
贾玉山在办理石家庄市某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蔺某等4人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中发现,该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蔺某与由石家庄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石家庄市中院判决的一特大非法治造、买卖爆炸物案中的在逃嫌疑人蔺某名字相同。为了不放纵作案,贾玉山找到本院办案人员核实情况,又查阅了案卷,发现在逃嫌疑人蔺某正是抗诉书中的蔺某,且蔺某这一重大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实未受到法律追究。在贾玉山的努力下,最终使得蔺某遗漏的重大作案事实依法得以追究。
(文/本报记者 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