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本报讯 (袁彦成)近日,张家口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破获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让农民工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血汗钱。
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12年10月承揽张家口市一酒店装修工程,并雇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陈某累计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900余万元,已超过发包方确认的实际工程款。但陈某在施工期间实际支付工人的人工费只为100万元,仍欠近百万元的人工费不予支付。2013年7月工程完工,酒店已投入使用,但陈某仍以各种借口拖欠王海等四十余名民工人工费近百万元。
四十余名民工为索要自己的血汗钱,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多次联系陈某。开始,陈某还接工人电话,与工人见面,以等待工程款结算、资金周转不开等各种借口推拖,再后来陈某居然将手机关机,躲藏起来,所有工人全部联系不上陈某。
2014年9月,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向陈某下达《限期支付通知书》,责令陈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但在通知期限内,陈某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漠视工人的实际处境,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后劳动监察部门将该情况移交高新公安分局,对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
高新公安分局接到案件后,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由局长李更新亲自调度指挥,办案民警赴北京、张家口等地市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仅在几天的时间内,就掌握了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之后,又通过网络研判和摸排,办案民警掌握了陈某躲藏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的具体情况,行程近四千公里远赴新疆,将陈某抓获并顺利押解回张家口。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对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近日,经工作,陈某支付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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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11年4月l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其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