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周欣艳 闫宏利)11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复了张家口市、邯郸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至此,我省11个设区市、 140个县(市)全部实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覆盖。
(一)
过去,一起违法行为受双重处罚,一条道路几家管,多头执法、交叉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曾有媒体以“十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为题形象地描述了这种多头管理背后的混乱状况。为了改变这种执法乱象,行政执法改革在上世纪末就开始了试点工作。
1999年9月21日,承德市城市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正式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它是经国务院法治办批准的第一批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拉开了我省此项工作的序幕。随后,秦皇岛和廊坊两个设区市分别经国务院批准,相继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2004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缺位问题。为贯彻国务院《决定》,2004年3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2007年省政府先后批准了沧州、邢台、保定设区市和涿州市(县级)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11年省政府又先后审批了唐山、衡水、石家庄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12年9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对我省市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时间进行明确要求。
截至2014年1月底,省政府共审批140个县(市)政府上报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方案,实现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全省县级的全覆盖。
(二)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主要在市容环境卫生、 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7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行政处罚权(通称为“七+X”)。目前,我省各地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有如下几种:一是经国务院批复的范围。二是完全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范围(“七+X”)。三是减少职权事项,缩小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四是扩大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范围。
我省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在整合行政执法资源,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强城市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统一行使市容、规划、环卫、园林、市政、工商和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避免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重复处罚。城管部门内部通过整合执法队伍,使执法力量得到集中,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有效降低了城市管理的运行成本。通过有针对性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复议和上诉案件,也相应降低了执法成本。同时,也解决了过去重建轻管的问题。城市发展应该是建管并重,或者是“三分建设、七分管理”。但是,曾经一个时期,城市的建设如火如荼,管理无暇顾及,几乎成了一些城市的通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成立后,建设部门与管理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基本实现了建管并重。多数市县针对城区的车辆乱停、乱靠、乱鸣、乱掉头;行人乱穿、乱扔、乱画;市民乱倒、乱堆、乱放等多乱现象和城市违法建设、小广告等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和生活环境的现象,细化了部门的具体责任,明确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方式,城市管理发生了质的转变,有效提升了城市管理水平,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三)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这项工作的全覆盖,意味着我省城市管理模式的改进,实现了一个部门执法,一支队伍对外,从根本上解决了城管领域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问题。
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实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项重要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越来越显得重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已经作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各地广泛实行。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我省将积极探索在建制乡镇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拟在发展条件比较好的中心乡镇、重点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