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刘渤海,住址:青县木门店胡太洲村;担保人:司朝合,住址:青县木门店胡太洲村;刘渤海于2007年5月28日,在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崇仙分社贷款5000元,到期日为2008年5月28日,截至2014年11月12日,贷款利息为6545元。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崇仙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