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志青
案情:
多年合作伙伴突然联系不上
尚欠20余万元梨款
一个是向梨农收梨的中间商,一个是拉梨的商贩,两人合作卖梨多年,双方都有利润可赚。可突然有一天,中间商联系不上拉梨商贩,以诈骗报了警。
从2008年开始,武某多次通过高某收购梨贩卖,双方口头约定卖梨后一两个月内,武某将货款给付高某。就这样,双方全凭信任,没有买卖合同,只有各个库里记录出库的数量,合作还算顺利,然而,2011年1月,武某又通过高某收购多户梨农的梨,共计三车,价值20多万元,后将梨发送到齐齐哈尔出售。这次,武某却迟迟未将货款给付高某。当年9月,高某以武某诈骗报警。2013年7月,武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武某介绍,当年他将梨出售后,赔了部分,本想将已到手的部分梨款购买股票赚钱后还拉梨的款,结果被套住,又与他人投资做水果生意造成亏损,同时支付两个儿子上学费用等,导致不能给付欠高某的梨款。后来他为了尽快还账在外地当司机,陆续给付了高某7000元。
争议:
是否构成诈骗罪
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其辩称,与高某多年合作拉梨,2011年拉梨赔了,所以剩下的欠款没有还清。当时给高某打了欠条,还欠多少钱有欠条的按欠条算,没欠条的按银行转账单算,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他们之间属于经济纠纷。
藁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合议庭法官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往返武某与高某之间,又与武、高合伙时的中间人联系,最终认为此案并非一起刑事案件,而是一起经济纠纷。随后又向审判委员会汇报了案情,经讨论最后认定了合议庭的观点,判决武某无罪。
说法:
不构成诈骗罪的客观
和主观要件
办案法官介绍,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两大类,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武某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高某的证言,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武某在购买梨的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行为而使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了财产将梨卖给了武某,也就是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武某实施了欺诈行为。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本案证据材料中,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武某主观方面存在直接故意。
综上,该案的犯罪构成中缺少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故指控被告人武某犯诈骗罪不成立。同时,武某与高某已成达了分期还款的协议,并已按期履行了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