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夏连锋 梁晓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日前与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解决规范。
据介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一同修订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下称《鉴定标准》)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邯郸市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遇到一些问题,特别是去年作出轻伤鉴定并且当事人已经和解的未结案件,需要依据新的《鉴定标准》重新鉴定,但是往往由于被害人不配合而难以进行重新鉴定,造成部分案件无法正常诉讼。对此,邯郸市公、检、法三部门在对各环节案件情况全面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召开联席会议就轻伤害案件办理问题形成统一意见,会签了上述《意见》。该《意见》明确,对于新《鉴定标准》实施前已和解、尚未移送起诉的轻伤害案件,根据新的《鉴定标准》不够轻伤的,可以不再重新鉴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意见》还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羁押必要性等问题予以规范。该《意见》的出台,集中解决了一批积压案件,有效防止了新的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