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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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
要依法有据、正当使用

  张申 刘海兵

  最近,记者在接访当中,碰到两起被“网上追逃”的信访案件,让人有些费解。这两起案件,一起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起是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之所以令人费解,是因为这两起案件的涉案人员根本没有在逃,完全在侦查机关的掌控之中。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据当事人讲,被“网上追逃”,是为了限制他及家人四处上访和异地上访,因为只要使用身份证购买车票和住宿就会被“发现”、被“抓获”,当事人认为当地公安机关滥用这种“网上追逃”的做法,变相地限制了他及家人的行动自由。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据当事人讲,被“网上追逃”,是为了逼其“到案”、“自证其罪”、“认罪服法”,检察机关甚至将其因重病住院等待手术的事实视为在逃行为。

  虽然,新闻媒体不能就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负案在逃”妄加判断、品头论足,也不能“干涉”司法机关办案,但记者还是想就“网上追逃”谈点拙见。

  先说说什么是“网上追逃”?“网上追逃”,是随着网络发展而出现并兴起、当前被公安机关广泛运用的一种刑事案件侦查手段。有学者是这样定义的:“网上追逃”,是指侦查机关将已被批准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相关重要信息(包括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信息),发布到公安机关内网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上或者公安部定期下发的追逃光碟上,以方便全国公安机关共享资源,快速查询、比对、抓获负案在逃人员。

  从“网上追逃”的定义,可以看出:第一,“网上追逃”是一种刑事案件的侦查手段,是公安机关独享的一项权力,即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第二,“网上追逃”所针对的对象是负案在逃人员。负案在逃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已被批准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一类是从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什么是“负案在逃”?应该是指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被定罪判刑的罪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隐瞒个人基本情况甚至隐姓埋名,长期逃窜在外躲藏起来,侦查机关完全不掌握行踪和去向。

  毫无疑问,“网上追逃”的运用,的确在案件侦破、抓获负案在逃人员中发挥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重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虽然“网上追逃”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和审批程序,实践中依然暴露出过度运用等诸多乱象。现如今,“网上追逃”运用当中所遇到的诸多法律滞后问题,已经引起法律界专家学者的重视和关注。

  “网上追逃”应依法有据、严谨审慎、正当使用。如果随意假借“网上追逃”,变相地限制甚至剥夺信访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以使重病人员到案归案,或者类似的做法,虽然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无奈因素而为,但实不可取,不仅是不明智的妄为,也是对涉案人员抑或自身的不负责,更是对“网上追逃”的一种曲解甚至是一种滥用。当然,这些人员如果涉嫌犯罪,侦查机关又不掌握行踪,同时符合“网上追逃”的条件,那么被“网上追逃”则是无可厚非和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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