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7周岁的男童刘某,随外公柴某去施工工地玩耍时,被正在作业的铲车碾压致死。刘某父母将柴某、车主李某和施工方场主郭某一并告上邢台县法院。
今年2月28日,郭某与李某达成平整场地的协议,李某又与柴某口头达成雇佣柴某驾驶铲车的协议。当日下午,柴某带着外孙刘某,驾驶铲车来到工地。柴某将刘某放到郭某停放在场地的车中,后因铲车视线盲区,没有发现已经从车中出来玩耍的刘某,致使柴某将外孙刘某碾压致死。
法院经审理,根据各方过错责任,依法判决车主李某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的80%,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场主郭某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的10%,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增强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