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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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贪占货款获刑

  本报记者 张乔

  我们在超市里所看到的琳琅满目的商品,都是超市向供货商订货,然后由供货商向超市送货的。这种运营模式是现在比较常见的经销方式,但是如果这个链条中的某些环节出现了纰漏,就会被不法之徒“钻空子”。

  苏某于2013年7月19日到石家庄某糖酒有限公司应聘,任司机兼业务员,具体职责就是每天按照公司的安排开车送货,送货时也可以收取货款,也可以找客户进行销售,将销售计划报给公司后,公司负责安排发货,并且领取相应的提成。按照公司规定,收回的货款必须在当天或者第二天交给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登记上账。

  2013年8月1日,苏某对公司经理称某超市想要泸州窖酒200件,要求先送货,半个月后结账。经理觉得这是个大客户,便同意苏某先送货。8月1日至19日,苏某分四次从公司运走52度泸州老窖酒98件、42度泸州窖酒精品50件、52度泸州原酿10件、54度合优湘泉14件,共计172件,价值4万余元。8月21日,苏某称给该超市送完余货后来公司结账。8月22日,苏某将送货的面包车开回公司,把车钥匙还给经理的妻子,此后再也没来公司上班,而且电话也欠费停机。郭某与客户核对后发现客户已经结款,苏某的侵占行为暴露。此后,公司想方设法找到苏某的妻子和父亲,要求苏某还款。多次推脱后,苏某于9月16日返还公司3000元。此后,苏某又杳无音信,公司便报了警。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职务侵占案,据鉴定,涉案物品价值42800元,苏某将172件酒出售,所得货款全部挥霍,并且苏某还将公司另一名业务员郭某客户的货款2160元非法占为己有。2013年9月16日,苏某返还公司3000元。案发后,2014年1月9日,苏某的父亲替其退赔公司4万元。苏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缓刑两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的被告苏某现年24岁,正是青春年少的好年华,也是创业的好时机,由于一时贪念,利用公司收回货款时的管理不严,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自己的前途被涂上了灰色。在此告诫所有的年轻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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