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恒鑫冶金备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4日以购烙铁废钢为由从峰峰矿区香山信用社借款37万元。于2011年6月3日到期未还。
担保人:河北德芳机械有限公司、王二胡、赵金平
2、借款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恒鑫冶金备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4日以购烙铁废钢为由从峰峰矿区香山信用社借款40万元。于2011年6月3日到期未还。
担保人:河北德芳机械有限公司、王二胡、赵金平
3、借款人王二胡(大社镇香山村)于2011年5月25日以购废钢为由从峰峰矿区香山信用社借款36000元。于2012年5月24日到期未还。
担保人:王利华、尚秀兰、张军亮
4、借款人王二胡(大社镇香山村)于2011年6月20日以购废钢为由从峰峰矿区香山信用社借款18000元。于2012年6月19日到期未还。
担保人:王丽娜
5、借款人索金银(彭城镇常范村)于2011年8月24日以购房为由从峰峰矿区香山信用社借款50000元。于2012年8月23日到期未还。
担保人:孙文宝
6、借款人崔爱敏(大社镇牛儿庄矿社区)于2012年12月14日以购房为由从峰峰矿区香山信用社借款20000元。于2013年12月13日到期未还。
担保人:孔德学
以上六笔贷款由于多次催要借保双方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望借款人和担保人看到此公告立即筹措资金归还贷款,否则我社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