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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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李东升、马岩:

  本院受理原告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向本院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许敢秋: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向本院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孟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马明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旗庄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河市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

  

  邯郸市民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了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棉麻公司的人防工程,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8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16、17条之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文)的规定,向你单位发出向本机关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费13.73万元的行政决定书。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直接联系,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费决定书(峰人防决缴字【2014】51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该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费交至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或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内向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交费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即缴费)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堤路12号人防大厦。

  联系人:侯朋海 柴小帅

  电话:0310-5182182

  特此公告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遗失声明

  

  柴中东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8096,特此声明。

  吕树东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22338,特此声明。

  魏洁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16247,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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