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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冀AAY886等14辆救护车机动车登记的
决定和作废该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的公告
石公交法撤字【2014】2号
经调查发现,冀AAY886、冀A8D432、冀A4L285、冀ADV885、冀AJS120、冀A7J749、冀A6N063、冀A8E495、冀A3A591、冀A120BJ、冀A891RP、冀A130RR、冀ANX958、冀AE3114救护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过程中,申请人采取假冒“石家庄脑系医院”的名义,伪造单位印章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虚构车辆来历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了机动车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撤销上述14辆救护车的机动车登记,作废上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特此公告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