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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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出台行政应诉案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着力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近日,唐山市根据河北省《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了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范围:行政机关包括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县两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规章规定依法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的负责人。根据出庭应诉的需要,行政机关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应当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同出庭应诉。

  实施意见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注意事项做了要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1-5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6-10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11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同时,实施意见也明确了行政应诉案件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填写登记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3日内报同级政府法治机构。参加庭审结束后,及时向同级政府法治机构反馈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查找不足。接到法院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应诉机关应当将法院裁判文书复印件报同级政府法治机构备案。

  (刘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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