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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杰
离婚,不仅意味着夫妻双方往日情感的破裂,随之而来的还有冰冷的家庭财产分配。双方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争执不下,为得利益各说各话,能分吗?怎么分?
吴帅(化名)和张玲(化名)本是幸福的小两口,2012年1月登记结婚,张玲的户口也迁到男方所在村。当月,村委会向该村符合条件的村民发放了每人7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吴帅的父亲领取了包括张玲在内全家五口的补偿费。6月1日,村委会又发放了每人3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吴帅拿到了二人的6000元。7月4日,村委会又发放了每人6万元的补偿款。在此期间,小两口过得并不痛快,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感情出现裂痕,自5月份张玲就赌气回了娘家,自此二人分居。也正因此,张玲未分得第三次补偿款6万元。
分居后的两个月里,二人的矛盾有增无减,彼此都失去一起走下去的诚意和耐心,对今后的日子不抱任何希望。2012年7月,吴帅决意离婚并起诉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
离婚判决对双方在婚姻期间分得的土地补偿费未作处理,2013年7月,张玲作为原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吴帅及其父赔付土地补偿款共计103000元,其中除前两次补偿款项外,吴帅第三次单独领取的6万元也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
对于女方的诉求,被告方持有不同意见,辩称吴帅第三次领取的6万元应视为个人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享有平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既然张玲迁入户口后属于该村的合法村民,当然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同时,土地补偿款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是用地单位对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今后生活给予的一种补偿,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受赠与的财产性质,不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张玲应分得的7万元、3000元和吴帅第三次领取的6万元土地补偿款,均应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共计7.3万元。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