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树永 段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其中5件地方性法规被废止,对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在此次清理地方性法规中,有的法规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或者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为此,我省决定废止下列5部法规:《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
此次修改的部分地方性法规,主要是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经过反复论证,我省决定对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这8件法规是:《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