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强
由于父母早年病故,辛集市某村的姐弟俩在亲戚的帮助下长大成人,双双成家立业。为了能照顾弟弟,姐姐嫁到了本村,几十年来,你帮我,我帮你,两家在村里的日子,也算过得去。为了让弟弟的日子过好,姐姐将自己的承包地和耕种父母的那部分承包地都让给了弟弟耕种,以增加其家庭收入。这样,20多年过去了,姐弟俩也没发生过争执,日子平平淡淡的过着。今年8月,姐弟俩却因承包地发生纠纷。
今年春天,石济高铁从村里经过,征用了姐姐的3.145亩耕地,按照征地价格,共补偿了23万余元。偌大一笔钱,对一个农村人来说,那是一辈子的劳作都换不来的,姐姐在街坊邻居的撺掇下,红着脸找弟弟商量钱的事,而弟弟竟然说:“如果要钱,咱姐弟就断亲。”姐姐本来还觉得心中有愧,弟弟耕种了这么多年,又往回要,觉得对不住弟弟,但经弟弟这么一说,姐姐下定决心,非要讨个是非。为此,双方是三天两头吵架。
田家庄乡调委会介入后,首先到村委会、乡国土所了解有关情况。姐姐嫁到本村,在婆家没有分地,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其土地还在娘家那边,除非姐姐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转让给弟弟,否则承包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仍归姐姐所有。弄清了事情的原委,调解员找到双方做工作,弟弟说,按照乡规民约,闺女嫁出去了,娘家的一切都不应该分。姐姐说,本来想让弟弟象征性地拿出点钱来,向丈夫和婆婆有个交待,结果,亲姐弟差点成了仇人。调解员稳住姐姐的情绪后,找到弟弟做工作,向他讲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讲明姐姐的承包地仍然归她自己,虽然以前是有闺女不分东西的传统,但有法律规定的事情,还得按法律办。经过连续多日做工作,最终,姐姐要了2.27亩的补偿款,剩下的给了弟弟。
点评:在一些农村地区,有着女儿出嫁后不分娘家财产的传统。但我国《继承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都对出嫁女儿的继承权、土地承包权益等作出了规定,当纠纷发生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以传统习惯为依据侵害女方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姐姐嫁到本村且未再取得承包地,因此,原来姐姐在娘家的承包地仍由姐姐承包,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的相关权益仍由姐姐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