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勇
据《北京青年报》近日报道,51岁的四川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
见义勇为是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惜牺牲个人生命,勇敢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崇高行为,而有些方却人为限定范围,附加约束条件,对不在行政区域内抢救熟人献身的人不认定见义勇为,显然有违常理公德。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是救人扶难,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除了法定的职责或约定义务(如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近亲属、由自身行为引起的险情和职业救援人员等)之外,对遇到险情,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挺身救助他人的,都应当一视同仁认定为见义勇为,不应该有国界、地域和生人、熟人之分。
认定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是为了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们的见义勇为行为大部分都发生日常生活中,大都不是为了见义勇为的名誉而去见义勇为,不应该对见义勇为附带其他的条件,尤其不能把生人和熟人加以区别,否则不但有悖于见义勇为的初衷,更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一个人生活在社会环境中,认识有很多朋友和同事,如果抢救这些认识的熟人不算见义勇为,只救不认识的陌生人才能认定,这种行为得不到肯定,难免要让救人者有几分心寒。
当然,地方性法规都是根据各地情况制定的,难免有不完善之处。见义勇为作为一种人间大爱,难能可贵,为了避免让见义勇为者陷入法律争议的尴尬,流血再流泪,这就需要上升到国家统一立法的高度,对见义勇为的实体及程序认定、相关法律关系的界定、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做出明确规定,让国家和社会真正全面承担起对勇为者的保护责任,只要实施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就应到得其应有的社会认可,这样才能真正诠释见义勇为的本质和内涵 ,才能传播更多的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