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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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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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无法挽回的家庭,王女士和丈夫选择离婚。准备好了所有离婚需要的材料,近日二人来到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时,才发现离婚竟有“限号”政策,一天只发10个号。这对于铁了心要离婚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多了一道门槛。而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则表示,此举的目的在于留出点时间让夫妻双方慎重考虑,尽量让离婚的夫妻少一些,再少一些。

  ——8月16日《三秦都市报》

  A

  尊重离婚自由

  也是“成人之美”

  叶祝颐

  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人因为房子限购、拆迁等问题选择假离婚,也有夫妻是一时冲动离婚。婚姻登记处采取“离婚限号”措施,应对离婚潮。防止有人拿婚姻当儿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用工作人员的话来说,留出点时间让夫妻双方慎重考虑。应该说,婚姻登记处“离婚限号”的初衷并没有恶意。

  但是,我并不认同“离婚限号”的做法。离婚潮毕竟不同于交通拥堵,应对离婚潮,远没有治理交通拥堵给汽车分单双号那么简单。我们应该看到,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只要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工作人员提醒男女双方保持冷静心态,深思熟虑,那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婚姻登记处不必担任道德判官,在履行公共服务时厚此薄彼,人为给离婚自由设置障碍。《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简化登记手续,目的就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同样,简化离婚手续,也具有尊重公民婚姻自由的进步意义。婚姻登记处以“限号”举措人为增加离婚难度,不是有悖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吗?

  其实,除了少数头脑发热,离婚又后悔的离婚者以外,对多数离婚者而言,离婚不仅不是破坏家庭的坏事,而且是一种解脱与新的开始。离开一个不爱自己或自己不爱的人,去追求自己所爱的和爱自己的人,寻找一双合脚的鞋子。这本身就是一种幸福,更是一种人性解放。平时大家工作都比较忙,当事双方一道办理离婚手续,好聚好散没有什么不可以的。有的离婚拉锯战一拖多年,好不容易等到对方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时节外生枝被限号了,让他们继续忍受痛苦的煎熬,这不是在围城不幸者的伤口上撒盐,让他们更加不幸吗?

  结婚、离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也是一种隐私权利,不需要他人偷窥与干涉。从某种意义上讲,婚姻登记处以“离婚限号”增加离婚难度也是“第三者插足”。婚姻登记处为围城中的不幸者打开方便之门,不为难、不添乱,实际上是另一种“成人之美”与和谐稳定。婚姻登记处为何不能对围城中的不幸者网开一面,祝福他们离婚后去迎接新的人生呢?

  B

  不妨多看看

  “限号离婚”的善意

  天歌

  以前只听说一些地方“限号”买车,“限号”上路的,却从来没听说还有“限号离婚”的,所以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每天只办理10到15对夫妻离婚,排满队就不再办理的规定,引发网友和公众的热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客观地说,对于那些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的夫妻来说,民政部门这样的规定,可能确实给他们的离婚增加了一些麻烦。所以有律师站在《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角度,质疑“限号离婚”有干涉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嫌疑。

  但是在我看来,法律是冷冰冰的,但是对法律的执行却可以充满善意和温情,当地民政部门这种规定的背后,透露出的正是一种可贵的善意。最近几年来,国内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屡创新高,从一个乐观的角度来看,这当然是社会进步,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的表现。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每一起离婚案件的背后,都意味着一段感情的破裂,一个家庭的解体,尤其是对于那些已经有了孩子的家庭,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可想而知的。更不用说因为离婚矛盾导致的各种纠纷和冲突,甚至酿成的各种人伦悲剧了。

  所以我们不是不赞同离婚,但是如果我们有办法能够让离婚的夫妻少一点,让离婚率降低一些,为什么不去做呢?减少一对离婚的夫妻,就等于是挽救了一个家庭,就等于是保护了围绕这个家庭很多人的幸福和安宁,这不但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同时也符合“宁拆一座桥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而当地民政部门“限号离婚”的根本目的,就是让那些因为一时冲动,互不退步进而导致两人走进民政部门的夫妻能够冷静下来,慎重作出决定。

  事实上,当地民政部门采取这一措施以来,确实有为数不少的夫妻,第一天因为“限号离婚”而没离成,结果第二天也没再继续来离婚。统计数据也显示,长安区2011年办理离婚者1900多对。2012年“限号”离婚实行后,当年办理离婚者较2011年下降了140多对,2013年较2012年又下降40多对。假设这些夫妻一走进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二话不说就给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这几百对家庭是不是都将不复存在?其中又会有多少人因此黯然神伤?

  “限号离婚”说到底就是给婚姻一个冷静期,它并不会阻碍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离婚,但是却可以避免那些“冲动离婚”的人真的离了婚。在对自身并没有任何利益可言的前提下,民政部门的良苦用心,理应被理解才是。

  C

  目的良好

  但无法律依据

  杨燕明

  有关部门关注到离婚率增高的现实,这是好事,试图做出改变,也似乎并无不妥。然而我国《婚姻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就此来说,长安区的做法可谓把对了脉却开错了方。众所周知,公权力的运行,都必须符合既定的程序。就此来说,“离婚限号”是否符合权力运行的程序与职责,仍是存疑的。

  离婚对一些人来说,并不是一时冲动之举,而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有时候离婚也并不代表生活的失败,而是新生活的开始。“离婚限号”一刀切的做法,的确已经在实质上对“婚姻自由”进行了一定的干涉。

  不可否认,限号的初衷是美好的,设想也是丰满的,但公权力的运行,的确应有其发生的逻辑。不能因为初衷美好,权力的运行就可以为所欲为。显然,这样的做法,对公权力的公信而言,是一种极大的损伤。对民政局而言,对于前来离婚的夫妻,可以劝解、可以说服,但不可以干涉,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是不甚妥当的。而“限号”的做法,就是一种“间接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因此,“离婚限号”警示我们,对公权力的运行,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可以说,无论有着多美好的初衷,都不是权力滥用的理由与借口。对权力的运行而言,不仅要看初衷,更要问过程,这二者是缺一不可的。我认为民政局与其“离婚限号”,不如合理地分配资源,让更多的工作人员参与到办理离婚服务的工作中来,如劝解、沟通等工作,而后面这些“人性化”,才是权力在运行轨迹内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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