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军合
7月22日,村民何某来到行唐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称:他多次到被申请人封某家索要欠款,封某家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最近一次上门要债还遭到了其家人的奚落与谩骂。何某气愤之下,将封某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又将此案转交给行唐县城区调委会予以调解解决。
调解人员听完申请人何某的陈述后,认为何某所言与常理不符,何某上门索要欠款,合情合理,按理说不应该受到对方家人的辱骂。经进一步了解得知:原来,何某系该县某饲料公司一经销商。2012年6月25日,申请人何某卖给被申请人封某母猪饲料3吨,折款10800元,还款5000元,尚欠5800元(有欠条)。当时被申请人封某曾再三表示,余下的5800元待3头小猪出售后再还,何某表示同意。但是封某当年就把3头小猪全部卖掉,欠款却分文未还。两年来,何某曾十几次到封某家讨要,封某总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如今何某的儿子即将结婚,家里急着用钱。何某再次上门要债,封某故伎重演。何某冲动之下,言语粗鲁了些,遭到了封某家人的奚落与谩骂,并被轰出家门。何某一气之下,将封某诉至法院,法院又将该案转交给城区调委会予以调解。
调解人员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后,就着手对此案进行调解。7月29日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首先对封某所欠5800元这一事实双方确认,都无异议,便强调被申请人封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能总以资金紧张为借口欠债不还,于情、于理、于法不通。而申请人在多次上门讨债未果的情况下,出言不逊,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在言语表达上也存在一定过失。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经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
近日,双方当事人一同来到城区调委会,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被申请人封某当场将协议中约定的欠款归还给申请人何某。至此,一起长达两年的债务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