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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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真诚书写“和解”
  在检察官的真诚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文/图 刘晓云 李行

  “我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作为受害一方,我们承受的痛苦你能体会吗?”“我们已经尽力了,事情既然已经发生,我们就应该想办法解决,一直争论下去又有什么意义。”这是来自永年县检察院刑事和解室的一段对话。

  事情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杜某驾车回家,由于天黑外加车速过快,撞上了横穿马路的陈某。事发后,杜某停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跟随医护人员一同到医院救治陈某。陈某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杜某支付给陈某家属两万元丧葬费。随后,杜某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杜某未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因在案发当晚饮酒,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被采取措施后,其家属不知事情应当怎样解决,一直没有与陈某家属取得联系。陈某家属对杜某家属的做法表示不满,双方的矛盾在无形之中被激化。

  5月19日,该案通过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到永年县检察院。办案人刘小宁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双方可能有和解的意愿。陈某的妻子在案发后刚刚生下一个儿子,她不仅要照顾孩子,还要对陈某的后事进行处理,身心疲惫。考虑到被害人家属的特殊情况,刘小宁多次走访,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处理事宜,后陈某妻子委托陈某大哥来处理此事。而犯罪嫌疑人杜某家属也在此时委托了辩护人,辩护人在申请查阅、复制相关卷宗的过程中,主动向检察院提交了刑事和解申请书,要求办案人主持和解。

  第一次和解时,杜某一方同意支付30.5万元赔偿金,陈某一方也同意这一赔偿数额。然而,就在双方签订刑事和解书时,杜某一方表示这30.5万元钱包括已经支付的两万元丧葬费,只同意再拿28.5万元,而被害人一方则表示这30.5万元绝对不能包括已经支付的两万元。于是,就出现了在“刑事和解室”里的那段对话。眼看和解就要成功,结果功亏一篑。随即,刘小宁将此情况请示该院公诉科科长,刘科长说:“工作不能做到一半,既然做,就要做到底。你再用把力,争取让双方都满意。”

  考虑到双方家庭情况比较特殊,并结合我省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法的相关规定,刘小宁计算出本案全部的赔偿费可以达到32万元,不属于显失公平,且该案肇事车辆有全险,保险公司可以赔到20多万,赔偿数额不会造成其家庭过大的负担。本着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刘小宁认为嫌疑人杜某一方再支付30.5万的赔偿数额符合合理性原则。

  掌握了这些情况,刘小宁组织了第二次和解。双方在同意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又在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上产生分歧,杜某一方说先签协议后付款,陈某一方说先付款后签协议。面对分歧,刘小宁主动提出,双方都在检察机关签订协议,但协议必须先在检察机关保存,待付款成功后发放。双方对此表示同意,刑事和解书最终签订。

  事后,杜某一方主动向陈某一方赔礼道歉,陈某一方也主动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双方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主持下,最终化敌为友,从“敌对”走向“握手”。鉴于犯罪嫌疑人杜某主动认罪悔罪,自愿赔偿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符合从轻从宽处罚的条件,该院根据《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规定,在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杜某从宽处罚的基础上,将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移送法院起诉。

  作为一名“80后”检察官,刘小宁用自己的热心和诚心感化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也用微笑诠释了检察官最靓丽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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