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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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布信息贩毒
不料“买主”竟是警察

  本报讯 (通讯员 李硕 邢雪梅)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军、王山涉嫌贩卖毒品案,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7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军和王山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杨军和王山(均为化名)都是石家庄市某县人,同在一个饭店打工。2013年9月的一天,杨军在歌厅认识了一个自称“五哥”的人,听对方说卖毒品很挣钱,便动了心。他让“五哥”给其货,然后自己在网上联系买主,卖出后挣个差价。后来杨军找到了王山,让王山也在网上给其发布信息,说一起挣大钱。2013年10月的一天,王山按照杨军的要求,在网上发布了一条贩卖冰毒的信息,被公安机关网监人员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佯装买家与王山取得了联系,双方约好见面地点。王山将消息告诉了杨军,杨军随即从“五哥”处取了两袋冰毒(一袋11克,一袋9克),和王山一起赴约。当杨军和王山拿出冰毒时,化身买主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亮明身份,将二人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军、王山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并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贩卖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据办案人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虽然,在本案中,和两名被告人“交易”的是公安人员,由于两名被告人已持有毒品待售,其对毒品交易相对人身份的认知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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