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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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一仆多主”
受伤后谁该为其埋单

  高晋 国顺

  在空调、热水器等电器行业中,许多厂家大量交错使用一些临时工性质的推销人员和安装人员,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司法机关处理起来就比较棘手。

  

  案情回放:

  自备工具帮经销商干活

  受伤被认定属雇佣关系

  

  小赵起初在一个太阳能热水器的经销店帮人安装热水器,积累了一些关系和技术后,就自己购买工具,以计件收费的方式开始为多家热水器厂家进行安装和售后服务。

  一次,小赵经一名姓李的热水器推销员介绍,上门为一户业主安装热水器。他用电锤在横梁上打眼时,钻头碰到钢筋发生反弹,导致其左手食指骨折最终被截,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没有了生活来源的小赵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确认其与涉案热水器经销商存在劳动关系。之后,经销商表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小赵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小赵咨询了几位专门从事劳动维权业务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在了解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后,只好以雇员工伤为由,将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经销商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经销商辩称,李某并非经销商的职工,其和小赵一样,都同时推销多家厂家的太阳能热水器。因此,小赵与经销商既非劳动关系亦非雇佣关系。

  法院追加李某为第三人后,李某称自己只是一个介绍人,与原、被告均没有任何其他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与经销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从双方每次按件计付安装费的约定来看,小赵的安装行为属于临时雇佣劳动性质,双方之间应属劳务关系。作为专业安装人员,小赵盲目操作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经销商承担责任, 赔偿小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另外,就经销商称李某系从经销商处进货后独立对外零售并负责安装,小赵与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意见,法院认定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

  员工雇员受伤各有说法

  用人方所负责任有区别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主要存在小赵与用人方的关系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及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等两个焦点问题。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伤害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工伤。雇佣关系,则是受雇人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员因工作受到的伤害不属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工伤。

  劳动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规范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调整。与劳动关系相对应,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本质上是劳务关系,这种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随之而来,二者在民事责任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别。二者除了鉴定标准、责任认定不同之外,在赔偿标准方面,劳动工伤的赔偿是以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雇员工伤则是以各地城镇居民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前者大都高于后者;在赔偿范围方面,劳动工伤的赔偿项目比雇员多,如劳动工伤中有工伤津贴等赔偿项目。

  法官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其他社会关系。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就业压力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限,因此,在大多数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像劳动关系中员工权益那样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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