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在7月24日举行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批由我省检察机关查办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之一
刘建明、张元元涉嫌污染环境案
案件事实
从2014年2月10日左右开始,涉案人刘建明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白沟镇富尊工业园区经营电镀厂,张元元在该厂负责技术和管理工作,将含有毒害性危险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每天产生废水约1吨左右。2014年4月23日被保定市环保局白沟新城分局查获。经保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检测项目中总锌浓度、六价铬浓度、总铜浓度、总镍浓度、总氰化物浓度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
诉讼过程
高碑店市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仅对刘建明、张元元进行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批准,高碑店市检察院于2014年5月4日向白沟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公安分局于2014年5月4日向检察院回复了《不立案理由说明书》,说明了此案的不立案理由,认为相关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高碑店市检察院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认为涉案人刘建明、张元元的行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应当刑事立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8条之规定,于2014年5月6日发出《通知立案书》,该公安分局于当日立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刘建明、张元元已被高碑店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
典型案例之二
赵鲁庭涉嫌非法采矿案等8起案件
案件事实
(一)赵鲁庭案
井陉县后亭第二建材厂于2011年4月15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开始在吴家窑乡后亭村开采水泥用灰岩。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后亭第二建材厂法人法定代表人赵鲁庭组织工人在该矿区越界开采矿石1.2082万吨,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开采的矿石价值12.082万元。
(二)贾才才案
井陉县石鑫源采石厂于2010年12月28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开始在天长镇梁家村开采制碱用灰岩,2012年8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贾才才组织工人在该矿区越界开采矿石1.25万吨,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开采的矿石价值17.5万元。
(三)梁三牛案
2014年1月15日17时许,井陉县国土资源局移交井陉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一起非法采矿案。井陉县天润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开始在天长镇梁家村开采制碱用灰岩。2012年9月公司负责人梁三牛组织工人在该矿区越界开采矿石1.64万吨,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开采的矿石价值22.96万元。
(四)李捧文案
井陉县秀林镇吴家庄李捧文于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23日在井陉县秀林镇吴家庄村羊角坡、武家堰东无证非法开采制碱用石灰岩1.2万吨。违法所得16.8万元。
(五)单兵科案
井陉县单家庄石渣厂于2010年12月28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开始在井陉县单家村西开采制碱用灰岩,2012年8月份至2013年3月31日,该石渣厂法定代表人单兵科组织工人在该矿区越界越层开采矿石1.28万吨。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开采的石灰岩价值17.9万余元。
(六)梁建珍案
井陉县增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取得采矿许可证,开始在井陉县微水镇良河村开采水泥用石灰岩,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珍组织工人在该矿区越界开采石灰岩矿石9200吨。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开采的石灰岩价值9.2万元。
(七)张风朝案
2011年7月6日,井陉县庄子头学校采石厂厂长张风朝在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鲁家峪村北建筑用料石灰岩。从2012年12月起,超越批准范围开采2.6万余吨。2013年3月24日被井陉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并对采石厂进行了处罚。
(八)冯密华案
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冯密华安排工人在井陉县恒泰建材厂的矿区南侧超越批准范围开采建筑用石灰岩1万多吨。该厂采矿许可证2012年7月14日到期。2010年7月于利杰承包该矿一个采石点开采到2012年6月。2002年贾志勇承包该矿一个采石点开采到2012年6月。
监督过程
2013年9月3日,井陉县国土资源局将井陉县增峰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井陉县后亭第二建材厂越界开采案、井陉县庄子头学校采石厂越界开采案、恒泰建材厂冯密华越界开采案、李捧文无证开采案、井陉县河北天润化工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井陉县单家庄石渣厂越界开采案、井陉县石鑫源采石厂越界开采案等八起案件送至井陉县公安局,该局以缺乏关键的定罪证据(即缺乏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意见书)为由暂不受理。
经井陉县检察院和该县国土资源局协调,积极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补充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10日就上述八起案件向井陉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该局于2014年1月15日对上述八起案件立案。
石家庄装元冷拉钢材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案
案件事实
2014年1月17日上午,鹿泉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辖区石家庄装元冷拉钢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原钢冷拉生产,钢材酸洗废水排入厂区东北侧的渗坑内。经环保监测站对渗坑内废水进行取样监测,废水样品PH值为1.13,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30mg/L,所排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酸危险废物。
监督过程
鹿泉市环保局认为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月23日以涉嫌环境犯罪将该案移送鹿泉市公安局。鹿泉市公安局于1月23日受理,并于当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次日对该公司负责人何玉海刑事拘留;1月27日,鹿泉市公安局以“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为由,对何玉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金3万元)。
鹿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于2014年4月10日要求鹿泉市公安局说明“未对石家庄装元冷拉钢材有限公司立案”的理由,该局于4月17日以“监测报告认可尚无结论”为由作出不立案理由说明。鹿泉市检察院认为,石家庄装元冷拉钢材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废水,经环保机构鉴定该有毒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酸类危险废物(PH值1.13,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30mg/L),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节,涉嫌刑事犯罪,应追究石家庄装元冷拉钢材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公安部门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遂于4月23日向鹿泉市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该局于当日对“石家庄装元冷拉钢材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
典型案例之四
娄海涛、张建超涉嫌污染环境案
案件事实
2013年11月22日晚,犯罪嫌疑人娄海涛联系张建超以排放一车废液500元的价格,用自己牌照为冀NO439U的半挂罐车,将霸州市胜芳镇一个洗钢带厂子里的27吨左右盐酸废液拉运到张建超租赁的深泽县赵八振兴纺织厂后院,在没有经过任何污水处理的情况下直接通过下水道排放到磁河内,案发时娄海涛已排放10吨左右盐酸废液。深泽县环境保护检测站检测报告为废液样品PH值1.23,省环保厅对此数据予以认可。
监督过程
深泽县检察院在审查县环保局行政执法案卷时,认为娄海涛、张建超涉嫌污染环境罪,2014年3月28日该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县环保局将该案移送深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深泽县公安局收到移送案卷后,不予立案。深泽县检察院于2014年4月6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该县公安局认为本案PH值为1.23,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明确,不予立案。经查依据,PH值小于2即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废物,娄海涛、张建超行为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深泽县公安局接受立案监督于2014年4月8日对此案立案。
典型案例之五
白红伟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等12起案件
2014年4月,赵县国土局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上传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基本案情如下:
案件事实
(一)南门村委会非法占地建农村集贸市场案
赵县南门村委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8月3日非法占用南门村集体土地约37.8亩,以集资入股方式建集贸市场。
(二)白红伟非法占地建村玉米库案
赵县大吕村村民白红伟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11月14日非法占用大吕村集体土地约6.3亩,建玉米库。
(三)李雪海非法占地建蔬菜基地生态园案
赵县常洋村村民李雪海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3月30日非法占用常洋村、黎村集体土地约合17.93亩,将蔬菜大棚改建为蔬菜基地生态园。
(四)石家庄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案
位于赵县辖区的石家庄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3月29日非法占用俞家岗村集体土地约20.86亩建厂。
(五)赵县信源纺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扩建厂房案
赵县信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双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10月17日非法占用安现村集体土地约9.45亩扩建厂房。
(六)河北联合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位于赵县辖区的河北联合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佩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1年10月25号非法占用六市庄村集体土地约30亩建厂房。
(七)康云中非法占地建煤场案
康云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8月22日非法占用康贾村集体土地约47.47亩建煤场。
(八)河北朗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位于赵县辖区的河北朗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宏彦)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5月18日非法占用六市庄村集体土地约30.8亩建厂房。
(九)河北联合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位于赵县辖区的河北联合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佩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1年10月25号非法占用六市庄村集体土地约63.4亩建厂房。
(十)河北昆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位于赵县辖区的河北昆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8月20日非法占用周村和北正村集体土地约65.14亩建厂房。
(十一)石家庄迈迪森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位于赵县辖区的石家庄迈迪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9月20日非法占用贾店村和北正村集体土地约48.81亩建厂房。
(十二)张晓辉非法破坏耕地挖坑案
张晓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9月10日非法占用曹谷瞳村集体土地约6.12亩挖坑。
监督过程
赵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上述12起案件后,于2014年4月26日向该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联合制药案两案用的同一个检察建议),该县国土资源局遂将案件移送至该县公安局,该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4日对上述案件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案例之六
郭小锁、孟占英涉嫌污染环境案
案件事实
从2012年10月份开始,蠡县郭小锁在自己家非法进行镀锌加工,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到村中的大坑中,经检测大坑土壤中锌的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倍多。
从2014年3月份开始,孟占英在蠡县道西村村东托辊厂内非法进行镀锌加工,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所挖的渗坑中,严重污染环境。
监督过程
2014年年初,蠡县检察院在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中,发现蠡县环保局查处的郭小锁、孟占英污染环境案涉嫌刑事犯罪,环保部门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院于3月3日建议蠡县环保局移交郭小锁污染环境案,蠡县环保局于3月7日将此案移交蠡县公安局,蠡县公安局于3月27日立案侦查,同日公安机关对郭小锁取保候审。蠡县检察院又于5月6日建议蠡县环保局移交孟占英污染环境案,蠡县环保局于当日将此案移交蠡县公安局,蠡县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
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许大虎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从顺平县李献英及个体摊贩手中收购废旧的医学医疗废物、医疗输液器共计20余吨,在涞水县涞水镇其岳母家宅院及租用的大棚里擅自对废旧医疗输液器和注射器进行破碎——水冲洗——甩干——打包等非法处置行为,严重污染环境。
监督过程
2014年4月,涞水县检察院在查阅环保局行政执法案卷过程中,发现顺平县许大虎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收购并粉碎医用废弃的输液管,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涞水县环保局未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4月24日,涞水县检察院书面建议县环保局将许大虎涉嫌污染环境案移交公安机关,5月4日,该环保局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之七
许大虎涉嫌污染环境案
典型案例之八
赵某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系唐山市玉田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其在2008年4月至2012年8月间,主管全县范围内橡胶企业的污染治理等环保相关工作。玉田县窝洛沽镇有橡胶生产企业300余家,生产再生胶片、橡胶制品的规模企业59家,其中53家制作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环评手续,另外6家正在办理过程中。上述59家规模企业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均未经玉田县环保局验收,就已开工生产。窝洛沽镇小作坊式的橡胶企业共有200余家,无任何环评手续。赵某某工作期间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职,未责令违法企业停止生产,而是对上述企业收取排污费后对其违法生产的行为予以默认,造成上述企业违法向大气中排放硫化废气,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为便于对全县橡胶企业非法排放硫化废气的治理和处罚,玉田县环保局于2007年9月决定对橡胶企业收取保证金,用于缴纳排污费和罚款。2010年至2012年8月,赵某某负责管理全县橡胶行业期间,让其分管的污染控制科向全县橡胶企业收取并保管保证金。2012年8月,由于科室职能调整,污染控制科不再负责监管橡胶企业。污染控制科原科长许某某(另案处理)遂将原来收取的橡胶企业保证金情况向赵某某作了汇报。赵某某私自决定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企业,但同时决定将其中的15.8万元予以扣留,并将其中的10万元予以侵吞,许某某分得5.8万元。
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间,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其管辖的橡胶企业相关人员所送人民币、购物卡36次,共计6.75万元。
诉讼过程
玉田县检察院于2013年6月29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赵某某立案侦查,2013年12月18日玉田县人民法院以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赵某某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典型案例之九
李艳红等4人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清苑县环保局魏村中队李艳红、李东立、姜明乐、韩志刚等四人,负责对辖区内废旧塑料加工企业进行日常环境监管。该四人在对清苑县郑各庄村张立塑料厂日常监管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监管职责,导致该厂非法生产时间累计达30个月之久,其违规生产、焚烧废旧塑料的行为对当地水源和空气均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并于2013年1月31日被央视《东方时空》栏目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诉讼过程
2013年2月20日,保定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望都县检察院管辖。望都县检察院于同年5月6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李艳红等四人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之十
郭胜平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郭胜平系唐山市开平区安监局执法四中队队长。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间,郭胜平在对唐山市开平区海财石灰厂申报的火工用品(炸药、雷管)进行审核时,没有严格履行职责,在海财石灰厂申报的爆炸物品数量严重超出其核准的生产规模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予以审批,致使海财石灰厂的吴立海、吴立河、李海林等人(均另案处理)用以盗采唐钢后屯石矿(唐钢冶金炉料厂)矿石23.65万吨,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83.3万元。
诉讼过程
2013年6月2日,唐山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唐山市丰南区检察院管辖。丰南区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郭胜平立案侦查。同年12月17日,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郭胜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典型案例之十一
王久彦等18人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12年1月至4月,兴隆县蘑菇峪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张守卫在分管林业工作期间,严重失职,导致该乡林业站王久彦、司志旗等多名林业工作人员对所辖林区疏于管理,致使3503.6立方米林木被超伐。
诉讼过程
兴隆县检察院于2013年3月28日对王久彦等18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29日,兴隆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久彦有期徒刑二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司志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余涉案人员均受到刑事追究或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之十二
张双敬等4人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张双敬系鸡泽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于2008年至2013年分管国土所和执法队工作,期间没有严格履职,下属多名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辖区非法采砂行为失控,共造成浮图店乡57.6亩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诉讼过程
2013年7月12日,邯郸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邯郸县检察院管辖。邯郸县检察院于2013年7月15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张双敬等四人立案侦查。同年11月28日,邯郸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上述被告定罪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