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2日讯 (记者 张树永 段美)今天,《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将通过立法从严控制行政许可设定。
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是从源头上克服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重要途径。据此,《条例(草案)》规定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务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的。
同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查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为保障行政许可设定的公正合理,《条例(草案)》规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确需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制度,定期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和清理。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