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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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
  与未遂的界定

  周宝明 张 颖

  犯罪嫌疑人马某伙同马某某、蒋某,共谋至某小区寻找作案目标,以砸车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他们先后砸坏两辆汽车,在第二辆轿车中窃得一个登山包,包内有户外用品若干件。三名嫌疑人当时认为登山包及包内物品不值钱,遂随手将其扔到汽车附近的马路边上。该小区居民祖某听到砸玻璃的声音后,隔窗看到三名嫌疑人砸车取包的过程,立即打电话报案。三名嫌疑人正准备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时,被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被盗登山包及包内物品价值7042元,被砸车辆损失4300元。

  本案中关于三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是盗窃罪未遂。理由是:三人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是他们行窃的整个过程一直置于报案人祖某视线监视范围内,若报案人本人同时又是被害人,则不属于通常刑法中所说的秘密窃取行为,而属于公开盗窃。财物被扔到被害人车辆附近,“附近”是多远存在歧义,若是很近就在车辆旁边,被害人则没有对财物失去控制,三名嫌疑人并没有对该财物实际控制,所以三人的行为是盗窃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是盗窃罪既遂。理由是:该登山包体积小、重量轻,是可随身携带的财物,只要窃离原处,即可认定为既遂。本案中,三名嫌疑人将登山包扔在车辆附近马路边,不管离车辆有多远,只要不是放回车辆内,就是盗窃既遂。本案中,三人已取得财物,虽未将财物带走而是丢弃一旁,但是登山包已然不在被害人车辆内,而是在附近的马路旁,而且此时正值深夜,登山包已经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随时有被路人当作遗弃物捡走的可能,三人的行为是盗窃罪既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存在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控制说等多个说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失控说和控制说。

  失控说是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角度,以财物的合法控制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凡是盗窃行为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未脱离控制的为盗窃未遂。控制说则认为应以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实际控制、占有了被盗财物的为盗窃既遂;未实际控制、占有财物的为盗窃未遂。本案中,被害人失去对被盗财产的占有,并不等同于盗窃嫌疑人已经占有了被盗的财物,所以失控说与控制说在个案适用上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

  我国刑法设立盗窃罪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或合法占有权,即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自己所有或占有的财产享有的各项权利。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现在刑法理论中,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例如,被害人特别胆小,他人行窃只能眼睁睁看着而不敢声张,仍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此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使公私财物的合法所有权或占有权受到了损害,即完成了全部犯罪要件构成,可以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应当以行为人犯罪目的是否实现和是否为秘密窃取作为既遂标准。

  就本案而言,三人深夜砸车作案,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总价值共计7042元,数额较大。虽未取得该财物,但其行为已经使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三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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