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建华 通讯员 寒霜 韩超
7月14日上午,一位男青年拿着自己的大学毕业证书和一封感谢信,专门来到魏县检察院,感谢该院未检科的检察官帮助他回归学校,并顺利完成了学业。为什么这名大学生一毕业就专程前往检察院感谢检察官?事情还得从2014年春节放寒假时说起。
2014年春节前学校放假,石家庄市某高校大四学生孔某回到魏县老家。1月23日下午,孔某正在家和母亲、姐姐一起看电视,孔某姐姐的前夫张某带着一伙人闯进来。因为婚姻财产纠纷,孔某的姐姐和张某发生了激烈争执,并厮打起来。站在一旁的孔某见姐姐被打,一怒之下,顺手从菜板上抄起菜刀砍到张某的左脸部……事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魏县公安局立案后,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与此同时,魏县检察院未检科收到了孔某姐姐的申诉状。得知孔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几个月后就要毕业,正在准备毕业论文,且是初犯、偶犯,又属轻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小,检察机关决定启用捕前和解机制。
办案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在审查了孔某的案件材料后,办案检察官与公安民警一起讯问了孔某。孔某对自己的一时冲动后悔不已,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一再请求检察官让他重回学校继续学业。听着孔某真诚的悔过、看着他那充满渴望的眼神,办案检察官心里明白,如果不帮助这名失足的学生及时返回学校完成学业,那他几年的大学生涯就会因为“差这最后一步”而荒废。
随后,办案检察官又走访了孔某所在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得知孔某在学校上进好学、为人正直、富有爱心。校方也表示愿意接受孔某继续求学,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共同对孔某进行帮教。
在此期间,办案检察官还多次耐心地给本案被害人张某释法说理,使张某逐渐转变了态度。考虑到孔某年龄尚小,又在大学毕业的关键时期,且是因一时冲动犯了错,张某表示对孔某予以谅解,愿意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最终在和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检察机关立即督促公安机关对孔某变更强制措施,提前予以释放。孔某带着对办案检察官的深深感激,重新走进了大学校门。于是才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释法
“捕前和解”即逮捕环节的刑事和解,一般指检察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以前,犯罪嫌疑人(加害人)和被害人在第三方主持下或者自行达成损害赔偿的和解协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建议对其取保直诉或者撤案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201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委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该制度的实施,对及时修复被刑事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等,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