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毓胜 张红强)今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涉嫌放火一案由公安机关移送沽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案事实、案件定性均无意见,只是出具了被告人母亲患有精神病的大量证明,并提出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该院公诉人认真听取被告辩护人的意见,依据《沽源县检察院关于庭前会议工作实施办法》,依法对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提起补证程序。
据该院公诉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院在严格把握此项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司法实践,将听取事项的范围适当扩展,在上述基础上补充了以下三方面内容:审判程序的选择,主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的选择问题;明确案件与证据争议的焦点,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意见,明晰案件的主要争议点;申请鉴定问题,申请鉴定问题是导致庭审活动中止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对于精神病的鉴定问题以及其他专业性非常强的问题,在庭前做好充足的准备有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
通过对庭前会议适用范围的创新和实践,公诉人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诉讼质量、切实提高庭审质效做好了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