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伟
肖某在宣化县东望山乡某村村西经营选金厂,从矿石粉末中提取黄金。在生产过程中,肖某未经环保处理,仅简单沉淀后便将废水排入厂房院外西侧和北侧自制的渗坑内,想使废水自然蒸发或者渗透到地下。张家口市环境监测站从选金厂排污口提取了废水进行监测,发现废水的汞浓度为1.09mg/L。省环境保护厅对该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予以认可。该站依据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含汞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05mg/L。而肖某的选金厂排放含汞污水已超过该标准21.8倍,属严重污染环境。
宣化县法院遂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据悉,这是宣化县法院自“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所审结的第一起环境污染案件。
法官说法:宣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过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含汞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遂依照上述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建设“美丽中国”,需要每一位公民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犯罪,严重威胁群众的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实践中,部分小企业主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生产中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尤其是在一些采矿业盛行的区域,经营者不经过任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问题突出,导致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不断发生。“两高”司法解释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界定,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灭蚁灵”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在这里,我们郑重提醒经营业主,必须依法、诚信经营,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