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日讯 (记者 古孟冬)今后有公职人员为某个案子向检察人员说情,检察机关将查明情况后书面告知说情者单位,建议该单位对说情者依纪作出相应处理,并反馈给检察机关。今天,记者从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为了严禁“说情者”干扰正常执法办案秩序,该院近日在我省检察系统第一家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检察院办案说情报告和通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检察人员办案行为,严肃办案纪律,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维护司法公正。
《制度》规定,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相关检察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填写《办案说情登记表》进行报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请求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亲友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要求私下会见证人、举报人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打听举报人基本情况及其举报内容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打听案件的初查方案、侦查方案、办案人员的组成及其家庭情况、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证人姓名、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打听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非正当途径和方式为案件当事人开脱、减轻责任而向执法办案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说情、打招呼的,或施加压力,干扰办案,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或者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向执法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干扰办案,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检察人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了与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或者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时,接受了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亲友赠送的礼品、礼金,事后才知晓的;其他情形的说情。
《制度》明确了报告的具体程序:向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说情的,报分管院领导;向党组成员说情的,报检察长;向市院检察长说情的,报市院检委会或市院党组;向基层院检察长说情的,向本院检委会或党组报告的同时向市院党组报告;参与市院组织指挥的提办、交办、参办、督办、异地指定管辖或专案、专项行动的基层检察人员,向市院分管院领导报告。所有《执法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按程序签署意见后,由报告人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制度》强调,凡出现说情情形,检察人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或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依纪从重处理。对于向检察人员说情的,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检察长批示意见开展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检察长。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存入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及晋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