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桑桂林 通讯员 霍继朝)日前,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侦查监督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并于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
秦皇岛市检察院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关于在侦查监督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补白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方式以及对律师意见处理,在广泛汲取各方面意见的前提下,将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及羁押必要性都纳入到听取律师意见的范畴,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保障人权和保证诉讼活动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新型的监督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保障律师的辩护权。
该《规定》明确,听取律师意见可采用主动听取和通知听取两种方式。律师可以就立案监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请逮捕、侦查期限变更、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环节,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逮捕必要性书面提出律师意见;检察机关就律师提出的意见必须进行核实,并将意见及证据采纳情况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同时规定案件终结后及时告知律师的义务。《规定》还就案件承办人与律师的行为提出了纪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