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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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应诉”是一种尊重

  

  梁新

  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政府法治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的又一新举措,也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落地生根。

  行政机关负责人,也是人民公仆,宗旨是为群众服务。出庭应诉,直接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在行政诉讼中,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摈弃陈腐的“旧官念”,出于对法律的敬畏,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本着对群众的尊重,积极自觉地配合法庭、出庭应诉;不但要出庭,还要“出声”、出效果,通过直接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学会用法律的手段,努力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行政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升,是领导敬重法律心态的成熟。

  不要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作为口号喊一喊。要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到实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从自身做起,带头出庭,才能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公平公正。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就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就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出庭应诉,和群众“面对面”交流,是对法律最好的尊重,最实际的尊重。《行政诉讼法》已颁布实施了二十多年,但“民告官不见官”现象,一直给人“法律面前,难以平等”的印象。当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往往只派普通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鲜有亲自出庭者。这种现象,不仅挫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让法律失去威严,也让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难以落实到位,导致很多行政纠纷无法公正、有效和及时化解。

  学会在群众监督和法律框架之下依法行政,开展工作,是所有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通过”的一场考试。通不过这场考试,就有可能被群众、被行政机关“退回来”,就无法当好人民的公仆、当好人民的公务员。同时,也一定要认识到:“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自己应肩负的责任,是对法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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