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以下车辆予以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前来办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车辆进行处理。
请以下车辆的车主、管理人和驾驶人在公告期间内携带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扣留凭证等合法证明到相关大队办理相关手续。
1、冀G50269/冀GC956挂号大型汽车。
2、冀GB1952/冀GHM98挂号大型汽车。
3、冀G39457号中型货车。
4、京PCW808号轻型货车。
5、冀FF0520号中型货车。
6、冀G72459号大型客车。
7、冀GHL560号小型汽车。
8、冀G6J661号轻型货车。
9、冀GFA500号小型汽车。
10、鲁CH1890号小型汽车。
11、冀A22512号大型客车。
12、湘L03026号小型汽车。
13、冀G41704号小型汽车。
14、京PKU587号小型汽车。
15、晋BS6301号小型汽车。
16、蒙BF1278号小型汽车。
17、京PE1H02号小型汽车。
18、晋BX6587号小型汽车。
19、蒙J32631/蒙JB316挂号大型汽车。
20、冀GJ0355号小型汽车。
21、冀GA5740号小型汽车。
22、京C52309号切诺基。
23、蒙H07532号
24、蒙 J10765号货车。
25、冀G63019号面包车。
26、蒙JBS39挂红头蓝厢半挂车。
27、冀GFJ628蓝色吉利。
28、黑色无号牌尼桑牌轿车
29、白色无号牌别克
30、绿色无号牌丰田
31、无号牌着火轿车(无法辨别车型)
32、白色无号牌捷达3辆
33、黑色无号牌皇冠3.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