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欣艳 闫宏利)5月26日,省政府召开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修订草案)》将以省长签署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省法治办副主任赵树堂向会议作了这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条例(修订草案)》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健全管理体系,强化政府责任。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领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前要与相关利益人充分协商,保护群众利益,设立后要组织划界,组织编制相关规划以及合理利用资源,改善基础设施等。二是规范设立内容。确立了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原则,强调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重。健全了风景名胜区体系。针对我省风景名胜“点”多“面”少的现状,借鉴外省好的做法,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之下,保留了原省人大条例规定的市级风景名胜区。针对“重开发,轻保护”的现状,对符合设立条件不积极申报的,省住建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三是强化规划效力。按照2007年国家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规定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规划的组织主体、编制单位及相关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厘清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市和镇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的关系,从源头上杜绝规划 “打架”,提高规划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四是有效实施保护。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相应保护措施。规定省住建厅进行动态监测,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明确了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的活动。对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作了规定,要求其应当有利于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传承民俗风貌、严格控制新建住宅。五是合理加以利用。规定应当严格依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布局、高度、体量等要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安全游览保障制度以及配建相关设施、标志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