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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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三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
强化历史文化名城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本报5月21日讯 (记者 郑伟)记者今天获悉,日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各主管部门责任分工,进一步推动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有序发展。据了解,这是我省第一部由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的强化文物建筑等消防安全工作的专门性文件。

  实施意见要求,要健全全省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在争取本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对区域性重大隐患和屡禁不止、屡查不改的消防违法行为,提请政府牵头综合治理。同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文物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动重点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要求,并对保护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进一步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每年将组织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全省消防基础建设,科学编制消防规划、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设立具体时间节点,2017年底以前,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将消防规划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规划,作为保护规划审批的必要条件;2020年底以前,全省基本完成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2015年底以前,全省按照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到达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设消防点。

  据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文件的出台将管理责任进行了划分,有望改变原来一个部门单打独斗的状态,形成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于加强全省文物建筑等消防安全工作、遏制文物建筑等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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