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玉丰)唐山市路北区法院5月16日消息,该院在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下,日前成功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这是该院首次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
原告周某诉被告都某借款纠纷一案,唐山路北法院依法判决都某偿还周某人民币8万元。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都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路北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展开“四项必查”,即查询工商(身份)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有价证券登记以及投保信息等,但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
执行干警通过阅卷发现,被执行人都某系某单位员工,遂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其是否有住房公积金。当得知都某公积金尚有3万余元时,执行干警立即向该中心下达了强制扣划执行通知书,但该中心表示从未处理过类似情况,且电脑管理系统不支持该项操作。
通过执行干警与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反复沟通,最终该中心将公积金划入都某银行账户。执行干警依法从银行将该笔款项扣划到法院,成功执行人民币32600元。
该院本次对住房公积金的成功执行,拓宽了执行思路,丰富了执行强制措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