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永学
新华网记者5月8日一则报道引起媒体关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动迁户“民告官”案件,黄浦区区长彭崧坐上了被告席,成为上海市首个出庭应诉的区长。
“民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主动坐到被告席上,“破冰”意味浓厚。
其实,从法律制度的设置看,刑诉法并没有规定行政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但是,在当前推进法治建设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作用不仅仅是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更在于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因此,一些省市近年来推行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具体情况。
然而从长远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社会热度过后,其象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要大于实际意义。这是因为,出庭应诉专业性要求很高,主要还是依靠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进行;执法中引发矛盾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行政负责人亲力亲为,真正讲得清的还是那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所以,行政负责人在克服了最初的“害怕”、“害羞”心理后,出庭应诉可能会自然地多起来,但象征色彩也会越来越浓。事实上,流于形式的苗头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显露。
让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一个最直接的动机是强化他们的法治意识,进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迫于上级规定出庭应诉,并不代表他们对司法真正尊重,也不代表他们对司法裁判的服从。更何况一些司法审判人员出于对权力的敬畏,在庭审中会给足行政负责人面子。
所以,行政负责人出庭与否,并不能和官与民在司法面前是否平等画等号。我们除了关注行政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外,更应该关注“民告官”案件是否能够正常立案,立案后有多少案件能够依法判决,判决后有多少案件能够得到执行。这些才是“民告官”案件最值得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