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方林
近日,冀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合当事人所在的镇、村两委班子,成功地化解了一起由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013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甲将一个水缸放在了自家大门外的胡同内,邻居乙嫌水缸碍事,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甲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将乙的面部打伤,经鉴定乙的伤情为轻伤。公诉机关以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乙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双方当事人是对门邻居,长年久居一个胡同,单纯就案办案进行判决,只会加深双方的矛盾,无法做到案结事了。于是,决定对双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力争把双方的矛盾化解。但双方以前曾因为邻里琐事多次发生纠纷,谁也不肯让步,经法官多次劝解无果。法官意识到,当事人打官司,不仅期待一个公正的判决,更期待法官能够给他们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要想做到案结事了,就要解开他们的心结,从根本上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
承办法官本着“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理念,进行庭前调、庭后调,搬出法律书、法条,从罪与非罪,犯罪构成、民事赔偿谅解等方面对双方进行讲解,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真心调解,使双方的心结逐渐解开。见到双方态度慢慢扭转,承办法官向院领导汇报情况后,决定趁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联合镇、村工作人员前往被害人家中做调解工作。经过耐心调解,终于使一件随时可能再次发生矛盾激化的案件得到了和解,甲向乙支付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乙谅解了甲,并请求法院对甲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对甲做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本次案件的和解审理是能动地应用核心价值观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理念指导审判的体现,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一次完美结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