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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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检察院
将“释法说理”引入刑事和解制度

  

  本报记者 张兰华 通讯员 刘延岭

  “这样的调解结果,你们双方还有什么意见吗……”冀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正在刑事和解工作室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展开刑事和解工作。“你们的工作得做到了家,谢谢你们!”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害人也获得了期待已久的经济赔偿,并对犯罪嫌疑人出具了谅解书,双方当事人满意地向检察官竖起了大拇指。什么原因能使工作这样出彩呢?秘诀就在一套新鲜出炉《公诉释法说理工作试行办法》中。

  近年来,由于一些社会矛盾、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在刑事案件的答复、处理过程中,案件的焦点往往聚集在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上。这些案件大多属于案情不重,但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缺乏信息沟通渠道,使得矛盾积聚,最终难以调和,这类案件一旦处理不好,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消极因素。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该院探索研究出台了《公诉释法说理工作试行办法》,这套工作机制对每一类案件规定了说理的方式、说理的内容、说理的对象,制作了以书面说理的文书,避免了同一事项重复说理,通过对应性书面说理,把法、理说透、讲清,最终达到相关部门的认同,上访人息访之目的。同时通过四级说理主体,明确了案件承办人为首访接待者,强化了承办人的责任,体现出层层说理,逐级接访的原则,防止了互相推诿、扯皮,增加了对案件的质量评判标准,杜绝案结事未了,甚至矛盾更尖锐的现象。在说理的程序上采用“启动”和“终结”程序,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办案干警疲于应付,干扰办案程序的现象发生。

  “把法说透、把理讲清,最终达到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从而最大程度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裂痕,增加社会和谐因素。”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通过尝试将“释法说理”工作机制引入刑事和解制度,解答法律问题21个,说理感化9名被告人,化解矛盾14起,使公诉释法说理有了可操作性的规范,进一步提高了释法说理的水平和效率,避免了工作盲目性,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探索出公诉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模式,进一步提高了公诉参与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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