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同欣 靳建林 耿绍华
■患病孕妇及腹中胎儿死亡
2013年的一天,家住肃宁怀孕6个月的左秋红感觉身体有些发热,咳嗽一阵接着一阵,便自己扭动着大肚子,到本村王华中开办的卫生室看病。王华中经检查,认为左秋红得了肺炎,随即开了处方,让她输液。但一连输了五天,病情未见好转,咳嗽变得更厉害了。王华中建议左秋红到肃宁县人民医院进一步检查。左秋红的丈夫徐宗宝带她去了肃宁县人民医院,做完检查后,又返回王华中的卫生室继续治疗。这时,左秋红已出现高烧状况,身体极度虚弱。王华中让徐宗宝到其他医院治疗。徐宗宝于是带着妻子到县医院住院。诊断结果为:肺部感染、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因情况非常危急,左秋红又被转到沧州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了八天后,左秋红及肚子里的胎儿还是没能保住。
两条生命没有了,徐宗宝号啕大哭。他越想越生气,认为“庸医害死人”,抄起菜刀要找王华中拼命。经乡亲们劝说后,他到法院起诉了王华中。肃宁县人民法院梁村法庭受理了此案,马久利任主审法官。
■初次调解,原被告双方各不相让
原告共三个人:徐宗宝、其五岁儿子徐传家、其岳父左光明。原告认为王华中在治疗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左秋红及胎儿的死亡,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
被告王华中则认为,徐宗宝夫妇不听从转诊劝告,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患者的死亡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审判长马久利握着卷宗陷入深深的沉思中:办结此案最省力的办法就是判决,且“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这样做的后果是,判决结果对一方不利时,会加深双方的矛盾和怨恨,存在安全隐患。最好的办法,也是最困难的办法就是调解。
案件受理的第二天,马久利传唤徐宗宝到法庭了解情况。徐宗宝带着儿子徐传家来了。大夏天的,徐传家穿着过冬的棉袄,袖口上被鼻涕染出了亮光。没娘的孩子,看着让人心疼。
马久利将调解此案的想法告诉了徐宗宝。
“你们调解我同意,但是30万元,一个子儿也不能少。”徐宗宝情绪异常激动。
“老徐,你先消消气,你一分不让怎么调啊。”经过半天的调解工作,徐宗宝终于同意,在30万元的基础上,让被告少赔两万块钱,便再不让步了。
临近中午,梁村法庭挽留徐宗宝吃了饭再走,徐宗宝不肯。法庭的几位法官每人拿出一百元,让徐宗宝给儿子买些生活用品。接过钱,徐宗宝哭了。
下午,被告王华中也来到法庭,他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之所以把补偿从原来的一万元提高到两万元,是碍于法官的面子。现在徐宗宝每天晚上给他打恐吓电话,有时还带着人在诊室闹事。如果这样,他分文不给。
经过这次“背对背”的初步接触,梁村法庭的法官们一致认为,双方意见差距大,要处理好此案,必须拿出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精力。
■调解过程几度反复,法官不弃不舍
第一次调解过后20多天。马久利又召集原告和被告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原告徐宗宝明显消瘦了,眼窝有些塌陷,他说妻子就是王华中害死的,在赔偿数额上决不让步。被告王华中则称自己诊所太忙了,以后没有时间再来法庭,并坚持原来的数额,说不行就等判决。
原告和被告走后,梁村法庭的法官们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还是先经过司法鉴定,分清责任。双方虽都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可谁也不缴纳鉴定费,都认为对方该拿。马久利等人轮番做原告的思想工作,讲解损害赔偿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义务,并强调鉴定费只是预先缴纳,谁败诉谁承担。徐宗宝终于同意缴纳鉴定费。双方协商由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按照鉴定的程序,鉴定双方要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那天,原告家来了几十口人旁听。当被告的证人欲证明在治疗左秋红过程中曾建议原告方到上级医院治疗时,原告方齐呼“伪证、伪证”,情绪异常激动,法警难以维持秩序。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马久利只好先宣布休庭,在对原告方的态度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后,质证继续进行。
委托鉴定期间,梁村法庭的调解工作仍在进行。被告王华中反映,原告徐宗宝经常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梁村法庭的法官告诉徐宗宝,既然案子起诉到了法院,就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思想工作,徐宗宝保证在鉴定期间不再骚扰对方。
经过两个多月的等待,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王华中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轻微过错,赔偿额度百分之十为宜。徐宗宝见到鉴定结果后,双手猛力击打审判桌,称“鉴定结果不公正,鉴定机关吃请受贿”,并强烈要求撤诉,说要自己解决问题。
鉴定结果对原告确实不利,如果原告撤诉,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肯定会出现严重的后果。马久利他们决定先稳定徐宗宝的情绪,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法官们兵分两路,田艳茹找到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劝说被告本着同情的角度,多给原告一些补偿;马久利做原告的工作,劝其正视事实,不能无理取闹。经过12个小时的艰辛工作,双方思想变化反反复复,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事后,马久利说:“这是我参加工作十几年来最难调解的一个案子,费时、费力,但是,调解也是结案,判决也是结案,结果却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