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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河北法治网
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希超、李海生、王会芹: 邯郸市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在峰峰矿区滨河路西侧建设的滨河苑小区1#、2#住宅楼以及在滏阳西路150号建设的富源小区2#楼项目总建筑面积19186平方米;2008年在峰峰滏阳西路南侧建设彭鑫苑小区1#-3#楼,总建筑面积11452平方米。上述三处开发项目未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22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你公司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33.91万元。在2008年缴纳36.05万元后,就以各种理由一直拖欠,尚欠97.86万元。继续追缴中,该公司已注销。经查,你三人是该公司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的债务应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现依法向三位股东公告送达《峰人防决字【2013】第0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单位领取行政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三位股东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交至我单位。(交费地址:峰峰矿区滨河路118号峰峰矿区行政审批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联系人:杨清伟、王志宇,联系电话:5160345)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或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内向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交费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堤路12号人防大厦 联系人:王志宇 裴瑜 电话:0310-5182181 特此公告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院公告 郭艳敏: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三民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郭艳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三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河市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甘玉帅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106250,特此声明。 耿雷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024311,特此声明。 尹泽勇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001986,特此声明。 田胜龙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证号:044809,特此声明。 石志刚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042630,特此声明。 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慎将公司公章丢失,注册号:130000000012329,声明作废。 深泽县王强建材经销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因保管不慎丢失,组代管号:副本130128-005733-1,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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