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欣艳 闫宏利)生活饮用水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城市居民的生活饮用水是由供水单位集中供给的,因此供水单位的卫生状况值得我们高度重视。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为我们的饮水安全提供有效保障。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申请许可需符合11项条件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是指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为其他区域供水的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关于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管理、供水水质等要求,方可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供水单位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本单位生产场所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平面图;供水管网示意图;制水和水处理工艺流程;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配备情况;输配水管材管件、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批准文件;卫生管理组织、制度;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配备、水质检验项目,以及自检制度等。
自建供水单位不具备水质检验能力的,应当提供与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还应当提交水源水井及生产区周围30米防护范围内的环境平面图;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水的,提交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防护范围内的环境平面图。
现场核查合格后,方能做出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卫生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卫生许可证。
为了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防止乱发证和滥发证问题发生,办法第15条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河北省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完成审批,制作卫生许可证。凡在“河北省卫生监督信息平台”之外打印或者手工书写的卫生许可证无效。
强化事后监管,职责分工明确
办法为了强化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还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所属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规定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监督职责和监督频次,该办法第23条规定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既要加强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同时也要对依法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二次供水、现场制售水和日设计供水量小于一万吨的供水单位加强卫生监督。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督促供水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排除供水卫生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