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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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关检察院
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

  

  本报讯(记者 桑桂林 通讯员 刘高飞)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在践行财产刑执行监督新增职能时,摸索出独特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检察表制度,以深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开展,提高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水平。

  该检察表以《刑法》、《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多部法律法规为依据,包含财产刑执行的各个环节,重点强调对法律文书送达、罚金执行、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等方面的检察监督,细化了检察监督内容,明确了职责。检察干警可以在第一时间里发现财产刑执行中的问题所在,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力度明显加强。据悉,自检察表试用以来,该院共发现辖区财产刑执行中的违法行为7次,都及时予以纠正,取得了较好的执行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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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含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根据《刑诉法》,财产刑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向行为人追缴一定的罚金或者强行没收行为人财产的刑事法律活动。财产刑的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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