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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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首例环境污染追究刑责案宣判

  本报讯 (孙建伟 李文乐 胡瑞科)明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仍将未经任何处理含有铬、六价铬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近日,邢台市首例环境污染追究刑责案在南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南和县三思乡某村村南投资开设镀锌厂,雇用陈某、杨某、宋某、刘某(以上四人已做治安处罚)生产,使用氯化锌、氯化钾、盐酸等原料在螺丝、螺母的表面镀锌,每天加工5吨左右的成品,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含有铬、六价铬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外地里,严重污染了环境。

  据悉,此案是“两高”有关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出台后,南和法院审结的首起环境污染案,也是邢台市审结的首例环境污染追究刑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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