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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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

  邱天洪

  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调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法。将调解充分有效地应用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缓解执行难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深远意义。

  调解过程是法官综合司法能力整体体现的过程,是更高艺术的审判过程。在一定程度上,调解比判决更复杂、更艰难,要求法官具有更为全面的能力,不仅要懂得法律知识,还要懂得社会知识、心理知识、言谈技巧,这样才能促成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要想取得好的调解结果,必须首先取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用诚心、热心、耐心和爱心来感化各方当事人,使其感受到法官是在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解决矛盾而不是走过场。在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是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前提。法官是处在中立的位置主持双方谈判,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所以言行举止要不偏不倚,保持中立,这样双方当事人才会对承办法官感到放心。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精神高度紧张,非常敏感,法官每一句话、每一个手势、每一种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因此,在居中调解时,法官应当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准确把握双方争执焦点

  首先要熟悉案情,了解案件的起因、事发经过及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程度、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责大小等;其次要掌握案外情况,充分了解原被告双方的家庭状况、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详细了解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最后要想办法弄清楚双方的“底牌”,即原告人的最低赔偿要求及被告人的最高赔偿能力,了解双方的差距后才能调整双方的期望值,为下一步调解工作打好基础。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和揣摩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想法,了解和掌握双方讼争的焦点,寻找调解的最佳切入点和解决矛盾的关键所在,因势利导,才能真正达到和解的目的。

  

  找准调解的最佳时机

  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应区别情况确定调解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被害人和被告人对案件是非、责任认识基本一致的案件,可以在开庭前的任何时间调解;对于双方对事实、责任认识分歧较大的案件,在庭前调解时经双方辩护人和代理人解释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法官不能强迫调解,可以通过开庭审理,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结合公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指控、举证和公诉意见后,再主持调解,这时双方对是非责任可能会有新的认识,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在庭审中,注意引导、处理双方的情绪,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敦促赔偿款及时履行。

  

  采用背靠背的方法促进调解

  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时采用背靠背的方法,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种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后或庭后进行,要求法官分别向被告人及其亲属、被害人及其亲属阐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说明调解与否的利弊,为当事人提供自愿合法的基础,创造平等协商、互惠合作的机会,让双方做出利益权衡取舍。

  

  巧妙运用典型案例,关键时刻果断表态 

  在关键的时候才表态。什么话不能说、什么时候该说什么话、什么时候该亲和、什么时候该强硬等,都会影响到调解的效果。有的时候同样的一句话,讲得太早或太晚都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在关键的时候讲适当的话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情况要因案制宜、因人而异。法官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双方当事人谈判从而达成和解协议,只有双方对赔偿数额差距不大但都不肯让步僵持不下的时候,在吃准双方都会接受法官意见的情况下,法官才发表意见。另外,同类案件的判决或调解结果对相类似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运用好的话,当事人就比较容易改变自己原来坚持的观点了,但要注意给原告方看的案例不能给被告方看,反之亦同。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方促成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具有个案差异,案件的不同背景、当事人的不同心理状态,要求我们要采取相应的调解方式,在调解中注意借助各种社会力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1、当事人的亲友是促进调解的重要力量。有些原告人重报复、轻赔偿,此类原告人存在较强的报复心理,认识偏激、情绪激动,关心量刑多于赔偿,一般会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赔偿数额。此类案件调解难度非常大,如法官参与调解过多,会使原告人产生敌对情绪。因此,要运用迂回战术,充分依靠其亲属、朋友或村里的长辈等,先把工作重点放在原告人信任的亲朋好友上,在他们对案件的利害关系有了充分的认识后,再让他们去做原告人的工作。

  2、要善于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与法官的角色不同,他是站在当事人一方来看待和处理问题的。有的时候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案件僵持不下、处理不了,可以请求律师来做其当事人的工作。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都会帮助法官一起来做当事人的工作的。

  3、变阻力为动力。在法官调解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本身的原因会造成阻力外,往往还有许多外界人情关系造成的阻力,最常见的是有案外人为当事人说情。既然人情世故不可避免,那么如何面对和处理呢?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审判人员对于“人情”不要回避,对于来说情的人,要主动给他们介绍案件真相,讲解法律规定,分清是非责任,使他们改变看法,并尽可能使他们反过来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要充分认识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正面作用:人情可以为当事人所用,也同样可以为法官成功调解案件所用。

  (作者系河北省委党校2012级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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