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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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送的青春

  本报记者  章彤华   通讯员  李硕

  2013年4月的一天中午,家住石家庄市某小区的荣某独自一人从单元门走出来,突然,一个人影蹿了过来,用匕首逼住她,用力将其脖子上戴的黄金项链拽下,接着又抢走了其身上的300余元现金,并将其手臂扎伤……

  时隔几日之后,另一小区又发生了同样的持刀抢劫案,嫌疑人在将被害人张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的过程中,还将张某的背部扎伤……

  随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又有两名被害人脖子上所带的金项链被人抢走,四起案件案值近2万元。一时间,闹得人心惶惶。所幸经过公安机关全力侦查,最终元凶高华(化名)被抓获归案。

  高华,男,28岁,小学文化,石家庄市某县人,曾在2003年因犯抢夺罪,2005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两次被判刑。但遗憾的是,他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反而越走越远。由于失业已久,没有收入,他想到了重操旧业,并于2013年4月的一天中午,经过精心准备,对被害人荣某实施了抢劫。眼看抢劫比自己辛苦挣钱要容易得多,高华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又连续作案,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

  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以高华涉嫌抢劫罪、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高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两次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5月5日,新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还不到30岁的高华将第三次走进监狱的大门,原本大好的青春时光就这样被他亲手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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