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展某以电子游戏厅(无证)的形式开设赌场,购买了打渔机、老虎机等赌博设备招揽顾客赌博,日营利两三千元,并雇佣董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资金结算,董某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今年3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封。
近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董某批准逮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董某明知展某开设赌场,而仍为其帮忙收取赌博过程中的各项进出资金,每天进行资金结算,名义上是从赌场老板展某那里获取“工资”,但实际来源仍是开设赌场的非法获利,应认定为一种帮助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张兰